我国废水总氮排放标准是由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-2002)制定的。根据该标准规定,城镇污水处理厂可排放的废水总氮浓度限值为15mg/L,即每立方米废水中总氮的浓度不能超过15mg。
此外,不同类型的企业和工厂在废水总氮排放标准上也有不同的要求。例如,一些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和工厂,如有色金属、化工、制药等行业,其废水总氮排放标准要比一般工业企业和工厂更为严格,浓度限值会更低。
水处理行业的总氮排放标准相对较为严格,因为水处理涉及到直接处理人们饮用水和工业用水的问题。国家规定,化学需氧量(COD)小于300mg/L的市政污水处理厂,总氮排放标准为15mg/L,而COD大于300mg/L的工业污水处理厂,总氮排放标准则为30mg/L。对于水处理行业而言,达到总氮排放标准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水质和人类健康。
其次,电力行业的总氮排放标准相对较低,这是因为电力行业氮气的排放对环境影响居中。根据国家规定,燃煤电厂、火电厂等电力企业的总氮排放标准为50mg/L。即,从电力产业的角度看,达到相应的总氮排放标准是为防止气体污染问题影响空气质量,确保环境持续可持续发展。